新疆地税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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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22 乌鲁木齐晚报 |
(新疆日报 记者郭复兴2005-10-24) 为更好地推进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10月2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做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应该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2%为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交纳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金额标准计算缴纳;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千分之二交纳保障金。《暂行办法》实施后,保障金由过去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改为地税部门代征。: (责任编辑:高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