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买房签“电子合同” 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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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1:01 水母网 |
本报讯记者从房屋管理部门了解到,11月1日起,市内四区将率先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和现售)网上备案和登记制,市民购房时要和开发商签订电子示范合同文本,并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举可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防止炒卖期房。 据介绍,根据要求,市民买房要签订“电子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提供的电 子示范合同文本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另外,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市内四区商品房的买卖使用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内合同文本,五市三区新建商品房的买卖仍然使用印刷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从2006年5月1日起,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文本与《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统一。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备案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备案和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权属证明等信息也要上网公示。 根据这一制度,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志。(本报记者霍峰) 责任编辑:邱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