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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贪官外逃通道重在源头封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4:13 人民网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10月23日《海峡都市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外逃贪官约有4000多名,被卷走的资金在500亿美元左右,这些腐败贪官外逃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引渡或遣返回国接受法律的制裁,在国外过着奢侈

生活。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外逃贪官群体和巨大的资金,为了有效地封堵贪官外逃之路,就必须加入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组织,共同编织一张反腐网络,通过国际组织间的司法协助,使外逃贪官不仅能被及时抓获归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也能把非法流入到境外的资金及时收回,使贪官受到震慑、正义得到伸张。

  虽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这种追逃贪官的代价是大的,即使将贪官追回国内,不仅要耗费掉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还因外逃贪官是被引渡或遣返回国的,在接受法律制裁时还受到一定的“优惠”,同时,大量贪官外逃也在国际上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可以万事大吉,就有了依赖,而重要的是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封堵贪官的外逃之路。

  一是对官员的权力要进行有效的制衡。从现在情况看,对权力的制衡十分软弱,特别是一些有权有钱部门的“一把手”,他们为了实现贪欲,反复研究各项方针政策,不仅运用自如,而且把大权小权全都集中在自己手中,经常挥舞着理论大棒威吓部下,以不允许有杂音,要一个声音喊到底,保持高度一致为托词,大搞一人说了算。因此,对官员的权力制衡十分重要,要使他们的权力使用受到制约、受到控制。

  二是要控制官员的外出。现在的官员动不动就出国,名义也是多得很,这就为贪官外逃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官员出国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如何防止一些问题官员出国。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大对官员出国审批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涉及到资金问题的,更要严格程序,宁可在国内审查严格一些,手续繁杂一些,过得关卡多一些,总比贪官逃到国外引渡费用要少得多,政治影响要小得多。

  三是要实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人们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越来越高,反映出对官员廉洁性的要求,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要求却迟迟不能实现。其实,财产申报并不复杂,哪个官员不知道自己的财产,只要拿出一点点时间,就可以将财产情况做一个申报了。从现有情况看,外逃贪官主要发生在处以上的官员,很少在处以下官员身上发生。因此,先对处级以上官员实行财产登记和申报,特别是对一些掌握人权、财权的官员,不仅要进行财产申报,还要审查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垂直。作为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平行于同级党政机关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发展要求,特别是对同级部门领导的监督更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时甚至还起到通风报信、同流合污的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实行垂直领导,只对中央负责,不受任何干扰,不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把防止贪官外逃的关口垂直、前移。

  参加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组织是一件好事,对堵住贪官外逃和引渡或遣返贪官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就此放松与贪官的斗争,也不能过多地依赖这个网络,而更多的是要靠我们自己进行教育预防、查处惩罚,只有将恢恢天网织密、架好,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堵住贪断外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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