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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贷者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6: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最高法院今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体现执行人性化的条款,被普遍理解为“债务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

  对此,银行的反应最为强烈。它们担心,按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欠贷者只有一

套住房,银行就无法通过拍卖房产的方式要回房贷。这将给银行的购房贷款业务带来高额风险。

  法院人性化执行和银行信贷安全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

  不久前,我市某法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向记者透露,在全省执行法官的一次培训会上,前来授课的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法院可以执行恶意欠贷者的唯一住房。但前提条件是,银行要安排过渡房源。

  “这可以理解为对该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内部说明。”这位副局长表示,这个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遭遇的尴尬。据悉,自司法解释出台后,银行方面抱怨不断。由于缺乏执行细则,目前大多数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购房者欠贷的案子,都处于中止状态。对此,一银行员工诉苦道:“欠贷要追回,法院却不能执行购房者抵押的‘唯一住房’,银行的压力很大。”他表示,既然法院无法执行“唯一住房”,银行就只能与欠贷者交涉,通过协商来处理还贷事宜。在这部司法解释面前,欠款难追的银行显得毫无办法。

  而一些法官也表示,一方面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一方面又要帮银行追贷,能否执行欠贷人的“唯一住房”,该司法解释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不过,来自最高法院的这条信息,带来了化解尴尬的可能。一些执行法官认为,这条信息表明,只要银行提供过渡房源,就可以强制执行恶意欠贷者的“唯一住房”。

  那么,银行提供的过渡房源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白下区法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认为,就该信息来看,只要银行提供的房子,能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就可以执行欠贷者的“唯一住房”。

  显然,这条信息倾向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那么,它是否与最高法院这部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呢?

  对此,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条信息本身并没有违背该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保障的,仅是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如果欠贷者居住的是远超基本生活水平的住房,就应该通过以大换小等方式,来清偿银行的欠款。

  该执行局的另一位法官表示,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规定,只是由于缺少细则才会引起各界误会。此外,因为强制执行房产容易激化矛盾,故在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法院都显得很谨慎。

  得知这条“利好”信息,省银监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自这部“人性化执行”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银行界就一直希望法院能在不违背该司法解释前提下,做些灵活处理。这条信息让银行看到了收回房贷的希望。

  南京日报记者殷骏(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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