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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不“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7: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淄博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许多法律、法规里面规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行使的法定权力。但是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处以2000元或者30000元罚款,没有具体说明。这样,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罚违法单位或个人时非常“自由”。目前,这种问题在淄博市开始得到解决。

  淄博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市法制办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况、后果等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时纠正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目前,三个试点单位已对本部门执行的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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