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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不评优是对权利的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02 上海青年报

  □朱述古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日前决定将民警的年休假与体检制纳入目标考核中,凡未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据称,制订这一政策的背景在于民警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许多民警无法得到正常的休息。(《北京晨报》10月25日)很多读者都知晓一则耳熟能详的笑话,说是某下属为巴结领导,在给领导提缺点时极为严正地指出其“只懂得工作,不懂得休息”。如今,兴庆区分局把这个玩笑话当了真。玩笑当了真往往会弄巧成拙,甚至把好事办砸。不知道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的干警对局里的这项规定作何感

想,反正在旁观者看来,这看似对休假权的尊重,实则是对休假权的侵犯。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也在政策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但需要明白的是,凡权利,必定与自由相连。凡需要强制措施保障的权利,往往会走向权利的对立面,至少会使权利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因此,对于法律政策赋予的权利,应当以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换言之,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公民有享有该权利的自由,也有放弃该权利的自由。比如说,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选举的权利,也就有弃权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有生育的权利,也可以有放弃生育的权利。

  兴庆区分局以评优为门槛强行让干警享受年休假,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权力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搞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出于爱护干警的目的,也出于推动工作的目的。因为干警疲劳作战,不仅会伤害身体,也会影响破案效率。但是,具体到每一位干警身上,愿不愿意休假,这是他自己决定的事情。法律没有对年休假作出强行规定,单位就应该允许劳动者个人在休假问题上实行“我的地盘我作主”。

  同时,把评优与休假挂上钩,也将导致评优标准的错乱。工作优秀与否,应该视工作表现和成效而定,这是常识。尽管享受年休假对健康有利,但与工作表现和成效却没有多大联系。试想,如果这项规定落实下去,一位不分节假日拼命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干警,反而在评价上次于业绩平平却又逢假必休的干警,这不能不说是人为制造了不公平。

  诚然,随着《劳动法》的深入实施和劳动者权益愈益得到保障,依法享受年休假已经超出劳动福利的范围,越来越成为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但是,愈是文明的东西,就愈加尊重个体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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