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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霸王条款遭遇质疑风暴,江苏保险业风波将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33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王薇报道

  投保学平险的孩子发生意外后,必须到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获得赔偿;投保盗抢险的电动车被盗后,必须再花一部分钱购买一辆新车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保险的财产损失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逾期将不予受理......以上林林总总,被众多投保人习惯性地称为“陷阱”。

  “保险公司挖了一个又一个坑,我们就是那掉进坑里的兔子。”购买了保险又发生过理赔的客户,80%会有这样的说法。近日,一场整肃保险业霸王条款的风暴,在全国保险业中蔓延开来。

  “浙江风波”事件回放

  2005年10月10日,浙江省工商局通报说,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省内20家省级保险公司上报的577份保险合同,分别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浙大法学院进行全面审查。专家单位对保险合同中涉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审查。

  经过4个月的审查,共发现存在以上3方面内容的问题条款达2100余条。

  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违法性问题条款,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与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不合理问题条款,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虽然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但明显不合理或有失公平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以上问题条款,有人寿、财产两类保险合同共性问题,也有人寿和财产各类合同的个性问题。工商局就此向各保险企业发出了修改通知书,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送省局审查备案。

  据了解,工商部门叫停保险格式条款,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浙江保监局秘书科科长陈沁告诉记者,此次浙江省工商局出具的“黑名单”中,除了3家新成立的公司保险条款还没有报备,其他保险公司均榜上有名。

  他告诉记者,一直以来,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权集中在总部,研发部门和人员与经营一线缺乏通畅的传导渠道,产品创新机制不够灵活。有的保险条款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老公司的条款,有的是照搬国外条款,存在着合同内容老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现象,还有的条款制定质量不高,内容设置不合理,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这些问题直接造成了保险产品不能有效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已经很快地作出回应。”陈科长介绍说,浙江保监局已经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各自总公司报告,对于其中确实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条款,总公司要依照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作出修改。但是在完成修改条款的法定程序前,现行保险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霸王?非霸王?

  “浙江风波”,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一些媒体和网站的热评声中,“霸王条款”“垄断行业”等热门词汇纷纷登上了相关报道的最显眼处。一直以来因其经营的特殊性,以及对消费者的宣传不够、沟通不足,而长期背负着这样罪名的保险业,到底称不称得上是霸王呢?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这些问题条款,有很多确实指出了保险条款的症结所在。但也有不少条款是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片面指责保险公司实在不合理。”面对被浙江省工商局紧急叫停的问题条款,江苏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替兄弟公司鸣不平。

  “保险业是在媒体的口诛笔伐中成了又一‘霸王’行业。格式条款不等于是‘霸王条款’,而且保险业也并非一些媒体所说的‘垄断行业’,此次涉及的车险和健康险都是保险公司的亏损业务。”某保险公司高层认为,浙江的这批法律专家对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国际上保险业的通行做法缺乏了解。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各保险公司都处在保监会的监管之下,一些重要条款在推出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保监会的批准或者备案,因而保险条款都是合法条款,再加上世界范围内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也都是复合式条款,并不能因此断定保险条款是“霸王条款”,被冠以“霸王条款”的头衔实在是有失公平。

  而对于消费者质疑保险公司单方制定保险费率,该人士指出保险条款制定的技术要求很高,费率都是通过精算来制定的,其依据是全国市场多年积累的数据,这是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不能说因为消费者没有参与条款和价格制定,就断定是“霸王条款”。

  “我们是商业公司而非慈善机构,我们追求盈利,自然就会规避一定的风险。”某寿险营销员这样告诉记者,目前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也严重,某些险种的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为了能赚取仅存的利润,公司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自然就会考虑各种因素来回避风险,由此难免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最冤的是我们不仅没赚,还一直处在亏损状态。”该人士指出,这次点评涉及的车险和健康险都是保险公司的亏损业务。如车险业务,全省的保险公司年亏损额超亿元。

  江苏难逃“浙江风波”

  这一事件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全国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99%使用的是统一的条款,保险公司如果要修改条款,必须由总公司作出修改。浙江省分公司接到整改要求后,本身无权修改,必须上报,由总公司作出修改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再由全国分公司统一实行。可以说,这将形成连锁反应,对全国的保险市场都会有所影响。

  “静观其变”。江苏各保险公司都表示,对于出问题的条款只有静静地等待进一步的发展。由于与浙江毗邻,江苏省保险市场也将最快能感受到。

  南京大学教授杨波称,保险公司遭遇这样全国性的条款质疑,江苏省内各公司应借机尽快对自己的服务与管理作自我审查和完善。此次条款的大面积“遭劫”,大多是由各公司的服务所引发的。毕竟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都是在发生理赔后才出现的。他提醒说,对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各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审视业务员是否尽了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首先对投保人体现出最大诚信原则,才能共同打造诚信的局面。对于条款中生涩难懂的条目,还应加以解释与解说,让投保人能读懂明了;其次是条款上对保险人的责任和免责应该标示清楚。尽管免责条款会让投保人感觉不平等,权利受限制,但这也是源于界定模糊以及国内法律条款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代理人耐心地向投保人作解释。“如果各家公司都能做到这两点,就能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杨教授这样告诉记者。

  “保险业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杨教授称,造成目前的局面最大的问题就是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因为缺乏标准,导致了这些关于条款的问题出现。事实上,应当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制定行业标准,将各种保险产品最基本的功能标准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家保险公司在附加功能和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只有这样,才能根治“霸王条款”带来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条款的修改不能着急,也急不来。”杨教授表示,条款的修改与调整需要一步步地循序渐进,不应该作为行政命令去执行。“如果改得好市场反映也好,那值得全国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学习与推广,但如果效果不好,反而让市场更加混乱的话,还不如不要改。”他说,对于浙江省工商局的大面积叫停格式条款对中国保险业即将带来的影响,现在还不好做评论,大家都要谨言慎行。

  “毕竟,现在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可谓是内忧外患,外资保险公司也正在虎视眈眈。”他说。(3版《重磅报道》)

  争议最大的几则条款

  记者特意从问题条款中挑出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争议最大的几则条款,进行了双方意见的比对:

  单方指定就诊、维修点——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至病情稳定后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否则本公司有权不承担急救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消费者认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消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在车辆保险的合同中,也同样出现了指定车损维修厂及零部件供应商的部分条款。“这样的条款十分不利于我们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某消费者经常驾车奔波于各地,在外地出险后被要求送至指定维修厂,让他觉得十分不合理。

  当记者问及“单方指定就诊、鉴定等医疗机构,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利”被指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合理时,某寿险营销员认为,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和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对投保人的行为加以限制,自己的经营就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车辆被盗要先登报——某财险公司的《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得知保险车辆丢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偿金。

  消费者认为,这不属于投保人义务范围,何况登报声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定性、责任等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无权将此作为不予理赔的借口和理由。

  某财险公司车险部经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并不单是保险公司所能决定的。在实际的操作中,被保险人车辆遗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出具当地车管所开具的遗失证明,而车管所则也有明文规定,必须先登报声明才能开证明。

  设定免赔率对消费者不合理——某财险公司规定,车辆损失500元以下免赔。消费者认为,车辆大多发生的是小事故,以500元以下赔款的居多,保险公司这是在逃避责任。

  某财险公司车险部经理称,车损险是经过专家及保监会考察核准过的,作为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我们对车损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本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老百姓有选择的权利。浙江省消协指出的也并不是说不能设置“绝对免赔率”,而是不能“任意”设置免赔率。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因第三方造成损坏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下,在区分被保险人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之后统一设置“绝对免赔率”,完全是合理的。

  擅自变更调整保险费率——有许多消费者反映,自己购买的长期寿险,在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后,保险公司都会变更保险费率,有的甚至取消投保的权利。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权力单方面决定保险费率,更不应该以投保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作为变更费率的依据。

  某寿险相关负责人称,像一些补偿性的险种如财产险、意外险等,保险公司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率的变化,对费率作出调整就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寿险中因投保人年龄增长,疾病增多为保险公司风险增加,相应调整费率也是同样的道理。该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并不会盲目提高费率,而是有依据的。

  除了以上列举的这些,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说明以及专业术语过多等问题,也都是困扰着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大问题。(3版《重磅报道》)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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