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盐池:检察监督条款附入民行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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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08 检察日报 |
本报讯(武占祥) 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达成共识,采取将检察监督条款附入法院民行判决书的新举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5月,盐池县检察院受理了赵旭东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申诉案。赵旭东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尊重案件事实,判决有错误。他曾先后找多个部门申诉,均未果。该院审查卷宗后 ,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予以采纳并召集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事后,赵旭东感慨地说:“早知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有监督权,我就不走那么多弯路了。”赵旭东的一席话,让该院办案干警感触很深。如何让当事人都知道和了解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有监督权,进一步扩大民行案件线索的受理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该院领导研究后一致认为,有效途径就是在民行判决书后增附有关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条款。为此,该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欣然采纳。此举既加大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行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实现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又增强了法官的办案责任,促进了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