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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济南召开,与会专家认为---人权入宪之后要致力于人权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1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卉) 人权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10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05年宪法学年会在山东济南召开,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构的近200位专家学者,围绕“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主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宪法的灵魂就是保障人权,宪法是人权最根本的法律保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张庆福在开幕式致辞中如是说。

  2004年3月,现行宪法通过第二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分析“人权入宪”的定位后认为,此举意义重大,保障人权成为国家各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的要求和责任;它为公民维护和伸张自己的权利注入力量源泉;它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针对当前是人权入宪还是人权概念入宪的争论分析认为,“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不仅具有宣示性或纲领性的作用,它位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章的第一条,统领下面各个具体的基本权利,是概括性人权保护条款。从规范效力来看它反映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基本态度,并为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从而也构成了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原则和限制。所以说,此条款不仅仅是“人权概念入宪”。

  鉴于目前一些权利已成为或将要成为公民最重要的人权而现行宪法还没有列举,与会相当部分学者提出应完善基本权利体系。在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上增加环境权、知情权、迁徙自由权、接受公正审判权等权利。对于现实生活中种种漠视和侵犯生命权的事件屡见不鲜的现象,部分学者认为以生命安全权和生命维护权为内容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首要人权。国际社会的有关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确认了生命权。我国应重视对生命权的价值认识,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人权入宪不等于人权实现,无论对宪法已规定的权利还是宪法以后将要规定的权利,我们更应该致力于人权入宪如何落实,如何将纸上的权利变成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现实”,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浦增元强调人权实现的重要。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张翔博士从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出发,探讨权利的实现。他认为,基本权利的功能包括防御性功能和受益性功能。前者要求国家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者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促成基本权利的实现。为此,国家负有司法救济义务和物质给付义务。一方面,国家要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为基本权利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国家各机关依据其分工承担物质给付义务。行政机关的“给付行政”是国家各机关承担该义务的主要方式。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要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有效手段。”张庆福教授说。针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未明确规定等问题,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在内的部分学者提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工作;规定具体的宪法救济方式和程序,如赋予公民在穷尽法律救济后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宪法诉愿。

  研讨会上,一些特殊群体如农民的权利受到学者的高度关注。华中师范大学刘一纯教授将法律意义上农民的公民权利分为三个层次,即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其他法律确认的一般权利以及从事农业职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认为目前要加强农民公民权利的恢复与保障,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主要环节上秉持宪法至上的观念,清理、修改、完善有关立法,有效加强农村地区的人权保障。

  此次年会还召开了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吴家麟等23位教授被授予“新中国宪法发展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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