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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0:15 红网

  见义勇为的简阳人张德军驾驶汽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匪时,和抢匪的摩托车相撞。一抢匪飞出立交桥摔死,此后另一抢匪的左脚被截肢。警方对此事明确回复“不予立案”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24日,成华区法院用了五个多小时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控辩。法院将择日宣判。(10月25日《成都晚报》)

  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就在于竟然是抢匪将见义勇为者告上了法庭,在大多数市民看来,这简直是一件毫无道理、强词夺理的事情,坏人把好人告上法庭,这还得了,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呢。于是乎,社会舆论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的态势,都认为应该支持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应对抢匪进行谴责。

  在这种民情激愤的情况下,更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以理性的态度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这件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种自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无论是谁,即使他犯过错、曾经违法犯罪过,但如果他认为他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了,他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人们会认为抢匪起诉告见义勇为者实属荒唐之举,但这确实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至于谁有理谁无理,那要由法院、法官、法律来决定。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连违法犯罪者都拥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刑事自诉权,这不正恰好喻示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法治的进步吗?

  诚然,民愤不能左右司法,司法自有其裁判之道。在此个案受到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我们要防止走向两个极端,一是主观定案,即按照主观感情倾向,不仔细分析事实证据,认为见义勇为者就是对的,抢匪是在无理取闹;二是客观定案,即认为出现了重结果就要有人负责,而不考虑当事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虽然此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技术层面,但无疑判决还是要从技术层面来得出: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判,谁是谁非,以法律的名义还他一个公道,岂不更具有说服力?

  (稿源:红网)

  (作者:徐龙震)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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