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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不得擅收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39 武汉晚报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新规鉴定机构不得擅收附加费

  本报讯(记者傅雪婴实习生胡昕)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最新的《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擅自附加收费。

  省物价局表示,凡依法成立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

定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自愿委托,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

  经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标准》规定的50%%计收。委托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始资料的,按《标准》的150%%收费。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到东西湖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汉南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标准》的120%%收费。

  附: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性质

  住宅

  非住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砖木混合框架

  150200250

  500以内1.802.302.80500以内最低标准(元/次)

  500-20001.301.802.30

  2000以上1.101.301.80

  500以内2.302.803.30

  500以内最低

  标准(元/次)

  200250300

  500-20001.802.302.80

  2000以上1.301.8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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