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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私转分红款女儿告上法院 一审判父亲退还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03 桂龙新闻网

  柳州一对夫妻离婚,几经周折后,尚未成年的女儿最终归母亲抚养,父亲却提出帮女儿保管存折,不料,他竟然将女儿名下的2万余元钱转到其个人账户。于是,父女俩无奈对簿公堂。日前,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父亲将2万余元钱退还给女儿。

  陈某是桂平市人,上个世纪90年代来到柳州打工,并承包了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的一处鱼塘。不久,陈某与村里的女青年吴珍(化名)相识相恋,1992年11月,两人

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据吴珍介绍,开始时,两人感情还不错,然而共同生活了10年后,陈某就变了心,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2002年初,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经过法院调解,夫妻两人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女儿阿贝(化名)由陈某抚养,儿子阿龙由吴珍抚养,夫妻双方不用向对方给付抚养费。

  随后,陈某很快再婚,并且和新的妻子又生了两个小孩,就把阿贝交给了爷爷抚养,并很少过问阿贝的学习、生活。吴珍告诉记者,爷爷住在大桥园艺场附近的一个鱼棚里,已经70多岁了,行动不便,很难照顾阿贝的生活。再加上鱼棚所处的环境偏僻,人烟稀少,阿贝上学很不方便,有时候自行车坏了,没有人修理,她干脆就不去上学。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吴珍非常担心女儿的前途,今年夏天,她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阿贝改判归其抚养。

  陈某答应了吴珍的要求,但却提出了一个让吴很难接受的条件:女儿阿贝每年从村里所得的年终分红必须存入一本存折,并且存折要由陈某保管,直至阿贝年满18岁。年终分红是怎么回事?原来,吴珍所在的村里每年都进行福利分红,将村办企业的赢余、政府征地的补偿款等分配,凡户口在村里的村民,都可以分得这笔钱,每年的分红从几百块至几千块不等。今年6月23日,村里还分过一次钱,陈某以阿贝的监护人的名义,拿到了2万多元。

  吴珍考虑到,如果不把抚养权收回来,女儿的前途就会耽误了,于是她同意了陈某的条件,双方还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今年7月25日,柳南区法院也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吴珍抚养阿贝并承担抚养费用。

  尽管如此,吴珍依然担心陈某不会老老实实地保管女儿的存折,可能会偷偷占用这笔钱。果然,9月1日,陈某将存折里的2万元转到了其个人在羊角山农村信用社大桥分社的账户中。于是,女儿阿贝在母亲吴珍的代理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父亲将这笔钱退还。

  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在大桥分社账户里的存款2万余元,是女儿的分红款。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陈某与吴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保管原告阿贝的分红款存折,但鉴于吴珍抚养阿贝并负担其抚养费用,以及阿贝的上述分红款21525元现在陈某本人的账户中,而该账户并不是阿贝在银行的账户等情况,因此,被告陈某应将原告阿贝所有的上述分红款退还。

  来源:南国今报选稿:梁凯昌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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