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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不容忽视河南鄢陵县检察院关于社会救济金被冒领的调查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22 检察日报

  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在查处民政部门“三金”(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发放环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冒领“三金”的现象比较突出。

  一、冒领“三金”现象的特点

  1.从查案的情况看,冒领人作为特殊主体,一般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或基层站

所的所长、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而不易被人发现。也有一些救济对象的近亲属,在救济对象死亡后,故意隐瞒真相,继续领着救济对象的救济款物。

  2.从作案时间上看,此类犯罪的作案持续时间长。调查发现,民政部门发放的各类救济款项均为一个季度发放一次,以占有救济款物为目的的犯罪都有一个持续的时间,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该院立案侦查的三起案件,其作案时间都在3年以上,最长竟达5年。

  3.作案手段隐蔽。为掩人耳目,冒领人常常不在被冒领人所在的乡镇民政所领钱,而是将钱划拨到另外一个乡镇民政所,然后以被冒领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将款领出,给人造成一种替人领取的假象。

  4.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人员工资,均需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冒领别人的救济金,往往是在相互利用、利益分享。

  二、民政系统经济犯罪的制度原因

  1.制度不健全,为冒领社会救济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社会救济金发放过程中,无论何人,只要拿着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证和私章,就可以轻易地领到救济金,没有人去审核救济对象的资格是否具备。该院检察人员在查案中发现,有的退休老职工已经死亡近10年了,而其退休工资仍由财政拨付,这些不该拨付下来的资金就成为别有用心的个别人员关注的目标,想方设法将其变为己有。那么为何对那些死了10年的人还下拨工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民政部门管理人员则推脱人手不足,无法去深入调查,没有人知道救济金是否真的落到救济对象手中。

  2.管理工作不到位,为虚报冒领开了方便之门。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专门账户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冒领现象毫无察觉,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部门只依据报表进行审查,没有对领取人的身份是否合格予以核查。

  3.对救济资金运行缺少有效监督。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是上级拨付资金或县级财政筹措资金,而负责发放的部门尽管有的工作人员对突然而至的某项救济款项有疑问,但碍于是上级拨款,叫发给谁就发给谁,乐于送人情。对局外人来说,对这种资金的运行情况毫不知情,想监督也无法监督。

  4.屡禁不止的陈规陋习,为个别人弄虚作假、虚列冒领提供了契机。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为了逃避火化,不要丧葬补助,也不通知民政部门,一埋了之。有些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则照样领取这些人的退休工资,而民政部门却毫不知情。

  三、如何加强防范

  1.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思想觉悟,使之认识到救济资金是高压线,非法攫取必将受到惩处。

  2.完善社会救济资金发放制度。一是要建立救助对象档案,认真甄别救济对象的情况,杜绝冒领现象;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对象情况,防止弄虚作假;三是实行专门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体弱或有病而必须由他人代领的,超过三次,民政部门应进行调查,避免冒领。

  3.强化对救济资金的管理。对救灾等突发事件救济金的使用要一事一议,落实到人,对长期享受救济金的对象要定期审查,发现不具备救济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资格。

  4.加强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负责社会救济金申报、审查、拨付、发放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大的问题。要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失职失察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各自的职责,保证社会救济资金的正常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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