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委会讨论案件应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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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22 检察日报 |
基层院检委会在履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有影响案件的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基层院检委会讨论案件工作尚不够规范,其主要表现是: 1.讨论程序不够严格。不能严格按照检委会讨论案件细则的规定操作,往往是临时动议就召开会议,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2.委员设置不尽 合理。有的基层院在检委会委员设置方面,对人选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考虑得不够全面,甚至存在照顾面子的现象。对已产生的委员往往没有定期考察、考核制度,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造成不少检委会整体结构不合理,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3.讨论结果存在落实不力情况。如对一些案件反复讨论、久议不决、决而不行,造成了实际工作的决策与执行的脱节。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工作: 1.严格议事程序。一是凡须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由业务科室局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由主管检察长向检察长请示决定。二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应准备书面文字材料,在会前分发给与会的各位检委会委员。三是会期确定后适当提前通知参会各位检委会委员,时间提前量应定为二至三天。 2.完善各种监督机制。一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指导与帮助,监督下级检委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对案件作出的不当的错误决定,上一级检察院检委会应及时予以撤销。二是加强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检察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力。 3.保证检委会的质量。对当选的检委会委员应规定一定期限对其工作进行严格的考察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检委会委员职位的应考虑及时调整。 (作者为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