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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委会讨论案件应规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22 检察日报

  基层院检委会在履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有影响案件的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基层院检委会讨论案件工作尚不够规范,其主要表现是:

  1.讨论程序不够严格。不能严格按照检委会讨论案件细则的规定操作,往往是临时动议就召开会议,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2.委员设置不尽

合理。有的基层院在检委会委员设置方面,对人选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考虑得不够全面,甚至存在照顾面子的现象。对已产生的委员往往没有定期考察、考核制度,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造成不少检委会整体结构不合理,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3.讨论结果存在落实不力情况。如对一些案件反复讨论、久议不决、决而不行,造成了实际工作的决策与执行的脱节。

  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工作:

  1.严格议事程序。一是凡须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由业务科室局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由主管检察长向检察长请示决定。二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应准备书面文字材料,在会前分发给与会的各位检委会委员。三是会期确定后适当提前通知参会各位检委会委员,时间提前量应定为二至三天。

  2.完善各种监督机制。一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指导与帮助,监督下级检委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对案件作出的不当的错误决定,上一级检察院检委会应及时予以撤销。二是加强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检察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力。

  3.保证检委会的质量。对当选的检委会委员应规定一定期限对其工作进行严格的考察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检委会委员职位的应考虑及时调整。

  (作者为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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