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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女工屡遭搜身殴打难取证 省妇联召开座谈会探讨其名誉权保护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2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 实习生/王玲 通讯员/黄淑美 王飙尘)在社会生活中,外来女工往往成为名誉权侵害的对象,如孕妇罗水秀被打流产、从化某钻石厂80多名女工集体被搜身,前两天广州石井就发生了一起两位外来女工被村治安队员暴打的案件。昨天,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召开了外来女工名誉权问题座谈会。

  与会的妇联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案件反映出,一些企业、商场失窃后,往往首先

怀疑是外来工所为;而且,失窃者的法制观念淡薄,采用违法手段对待被怀疑的对象;外来女工由于心理以及不懂法的原因,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以极端的手段来反抗,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那么,该如何制止侵害外来女工名誉权的现象,提高外来女工在面临侵害时自卫自保的能力?与会人员建议,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强对外来工的法律知识普及,以帮助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我维权,并争取到法律援助。

  与会者提出,由于侵犯名誉权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受害人往往要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负举证责任。但名誉权侵犯如非法搜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行为往往在侵权人控制的领域内进行,知情的人都是公司内部人员。如殴打孕妇罗水秀的案件发生在侵权人的超市里面,实施行为也是在其办公室里,一旦受害人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时候,受害人难以取证举证。所以有律师认为,目前名誉权责任认定的法律制度不尽合理。另外,侵犯名誉权的直接后果往往是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名誉权的救济方式往往限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受害人因遭受侵害而产生的其他后果是否也应当赔偿?

  与会者还指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司、商场或超市等地方,直接侵害人往往是受到公司指派而实施侵害的,因此受害人在追究侵权责任的时候,既可以追究个人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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