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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委屈奖”牺牲员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17 上海青年报

  □何向东

  10月24日上午,北京342路公交售票员王育红在公交车上被两名乘客连扇三记耳光,仅仅因为她发现这两名乘客用的是过期月票,要求他们补票。随后,打人者被警方带走进行教育。342路车队将向公司申请为售票员颁发“委屈奖”。据说,车队之所以要为售票员申请“委屈奖”,是因为王育红“在受到伤害时,没有忘记车队的形象,做到打不还手,骂不

还口”。(《京华时报》10月25日)好一个“委屈奖”!如果说王育红仅是挨了骂,受了屈辱的话,忍一忍,也可以理解。可是,那两名乘客竟是动了手,这种情况下,公交公司要求员工的“形象”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公交员工不就成了“人体沙包”了吗?

  公交公司设立这样的“委屈奖”,初衷或是为了让员工充分“尊重乘客”,同时也想以此体现出北京公交员工的素质。但是,消息中所说的那两名乘客的行为如此“恶劣”,有哪一点值得公交员工该忍受屈辱?让公交员工向邪恶低头,向邪恶赔笑,真不知能体现出公交员工什么样的素质?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公交公司的这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虽然是取悦了乘客,但是,有可能损害员工的权益,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此“委屈奖”,无疑漠视了员工作为公民的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法律鼓励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而“委屈奖”鼓励员工忍受来自乘客的不法侵害,显然与法律倡导的精神背离。

  面对乘客的不文明甚至是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应当进行制止,或者进行防卫,或打110报警,让警方来处置这样的事情。因为,公然的辱骂和打人行为,至少是一种侮辱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对公交公司来说,树文明行风无疑是必要的———但为了达到公司的某些目的,不惜牺牲员工利益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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