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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邻居被判赔偿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1:4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近日,哈市松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气死人”案件,法院认为,导致死者发病的原因是他与被告争执诱发的,是被被告气死的。所以,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47岁的季某是哈市松北区松浦镇的居民,其家东侧的邻居是曹某。10年前,季家在当地建起了一栋400多平方米的二层小楼。2004年,曹家也建起了小楼。可是,季某发现,曹
家建筑的楼房影响自己家的采光。于是,季某找到曹家,要求对方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当时,曹家出具了一份有关房产规划部门的建房审批手续。看着这审批手续,季某十分生气。因为他知道,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建房在房产规划部门审批前,必须争取到季某的同意才可。随即,季某找到当地的房产规划部门,却发现房产规划部门在曹家建房审批手续的档案中竟然有一份季某签字同意建房的材料。季某当即认定这份同意书是伪造的,因为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于是,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规划部门依法撤销曹家的建房审批手续,并拆除所建房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支持季某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曹某的个人建房审批。

  2004年11月15日16时许,曹某的妻子、姐姐等人突然来到季某家,责问季某为何不同意曹家建房子。为此,双方吵得不欢而散。10分钟后,曹某的亲属等人再次来到季某家,与季某再次发生争吵,并撕扯到一起。几分钟后,他们离开季家。气愤不已的季某随后向辖区的松浦派出所报案。可是,电话接通后,被民警告知,曹家已经报了案。对方报案称季某动手打伤了曹某,要求季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随后,季某、季某的妻子姜某等人来到派出所。当日18时许,季某被取完讯问笔录后,从派出所二楼下来,等在楼下的姜某看到此时丈夫脸色苍白。待他们回到家后,季某的脸色更加难看,而且表现出胸口闷、喘不过气来。待季某的家人将他安顿在床上躺下后,发现季某的表现十分异常,姜某急忙为其实施人工呼吸等紧急抢救措施,但都无济于事。于是,家人急忙准备车辆,将他送到哈市第四

医院抢救。没想到,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季某心跳停止。

  季某死后,姜某便提出对死因进行鉴定。2004年12月17日,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季某的死亡鉴定书结论为:“季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季某的家人认为,季某是被曹家人气死的,于是将曹家几人起诉到法院。

  松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曹家人与季某争吵、厮打,造成季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虽然被告不知道季某有冠心病,但他们本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季某情绪激动的后果,而情绪激动是造成季某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与季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季某也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季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遂判令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47494.21元,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张泓法官认为,法律对“气死人”的现象的调整,是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实现的。只有当“气”与“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为充分、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时,才存在追究行为人适当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或所有的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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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可能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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