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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证人员行医 患者死在手术台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2:22 兰州晨报

  聘用无证人员行医 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院赔偿家属7.9万元

  2003年8月,秦州区市民汪老太因身体不适入住天水市岷山医院,在被确诊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后院方开始为其实施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患者心跳、呼吸骤停,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汪某的女儿一纸诉状将院方
诉至法庭。近日,经审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院方负主要责任,赔偿汪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7.9万元。

  手术台上患者身亡2003年8月22日,秦州区六旬老太汪某因身体不适,入住天水市岷山医院。入院后,经院方诊断,患者患有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和高血压。经过一系列检查,该院认为汪某并无手术禁忌症,适合实施胆囊切除术。

  23日,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后,汪某被送进手术室。当时,由该院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任某主刀,

医院的张某和党某担任麻醉师,为患者实行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汪某突然心跳、呼吸骤停,测血压为零,医院虽然采取了急救措施,但最终汪某因抢救无效在手术台上身亡。

  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患者身亡后,接诊医院分析认为,汪某有高血压病史及脑缺血史,心电图提示ST段改变,术中冠心病突然发作致心跳骤停,属心源性猝死。而汪某家属却对此提出异议。

  8月26日,双方均向天水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9月29日,受天水市医学会委托,原兰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对汪某遗体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后,作出鉴定报告:汪某的主要死因是房室结重度

脂肪浸润伴间质性心肌炎。同年12月9日,天水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接诊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汪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名医师属非法行医2004年2月9日,经省医学会审核,为汪某主刀的医生任某无医师执业证书,麻醉师张某、党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三人属非法行医。同年3月30日,天水市医学会以该争议经市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构成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为由,撤销了对汪某医疗事故争议案所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之后,市卫生局对接诊汪某的医院作出了5000元罚款的处罚,并以任某、张某、党某涉嫌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天水市公安局审查,因三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医院赔偿患者7.9万元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汪某的女儿一纸诉状将接诊她母亲的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一审判处医院赔偿汪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2858.22元的40%即45143.30元。

  事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服,同时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天水市中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接诊汪某的医院聘用无医疗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对汪某采取手术治疗将会出现的情况认识评估不足,病情危急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汪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院方在为汪某诊疗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汪某所患房室结重度脂肪浸润伴间质性心肌炎,与其死亡的后果存在关联,可因之减轻院方的责任。

  最后判决接诊医院赔偿汪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112858.22元的70%,即7.9万元。

  本报记者王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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