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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要尽可能广泛也要学会倾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5:48 人民网

  参加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建议,今后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应适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尽可能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见《中国青年报》10月25日)

  立法听证会,尽可能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有着重大意义。事实上,不少地方通过立法听证过程而最终产生的法规,与原来的草案相比,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就是一种表现。但

是立法听证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的意义主要就在于它的程序价值。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作为达求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德性。因此,评价某种法律程序有两条标准:一是结果有效性,二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比较而言,过程价值更有意义。因为强调立法程序的过程价值,首先意味着实现开放性的平等参与,使各种利益都有被告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使法律贴合民意。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立法听怔,不但要尽可能广泛,而且应学会倾斜。

  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曾说,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已经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驶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恶。这番忠告颇值得品味和深思,通过诸如立法听证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民智,可以使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弄清楚法规调整对象的真实情况,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同时。公民的参与还能够扩大法规草案的社会知晓度,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制度性保障。

  公开、公平、公正是立法听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方面要求合理明确界定立法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实际操作中平等均衡对待之。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否定应当对反对意见加以合理的倾斜,即在立法听证过程中,尤其是在持反对意见者居于少数弱势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持反对意见者优先发言权,并重点对待其意见,以合理保障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立法价值要反映公意,立法内容要体现公众需要,就必须在立法程序上吸纳公众的参与,通过立法听证制度,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而给予持反对意见者优先发言权,更有利于立法机关分汲取社会的智慧和知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人文精神,并且这种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亦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了某些潜在的阻力,正如美国学者科恩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这一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所以,在立法之前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反对者的意见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有了相关群体的参与,对参与结果的尊重,对参与制定法律的服从也就成了相关群体应有的默认的义务。

  立法听证,要尽可能广泛也要学会倾斜对待反对意见,也是一种立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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