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集体正义感”终究不是“江湖义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0:07 红网

  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消息:广州体院学生自发组织打击两抢分子抓获7人。“看见那些犯罪分子抢东西得手,心里就很着急,恨不得马上抓住歹徒。”为朴素的公德心所激发,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身手不凡的大学生自发组织起来,连续一个月伏击那些横行马路的“两抢”分子,并大有斩获。

  在“邪不胜正”越来越像小说家构建的道德秩序的社会新闻版面里、在一些城市灰

色地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戏码里,广州体院学生的行为无疑是振奋而感人的。在《国富论》里亚当 • 斯密说: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一个丧失集体正义感、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城市其实也在沦丧着集体的利益。这则新闻的背后有很多“潜在话语”我们需要审慎解读:为什么“大有斩获”的偏偏是年轻的学生?为什么在这场惊心动魄的民间擒贼剧本里找不到警民联手的分镜头?……

  我们在感动并羞愧于一个城市的正义一定程度上彰显于民间组织的旗帜下的时候,需要真正反思的是:集体正义感到底发轫于哪里?在这个以人为本的年代,每个公民社会都不鼓励人民在无谓的危险面前去拼搏抽象的正义——但是,任何时候我们都愤懑于见义勇为的孤立、警察勇斗歹徒却遇冷眼……“集体正义”是一个城市的满腔热血。在集体正义感稀薄、集体不作为司空见惯的流动社会,我再说广州体院学生的行为虽结果正义却不合程序正义,似乎吹毛求疵了,但是,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和探索决不能因为正义的稀缺性就退而求其次地张扬“次正义”。

  “集体正义感”终究不是“江湖义气”。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特定的授权组织才能行使。只要不是封建专制的国家,任何个人是无权获得这种授权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中,公民自治权只有民间纠纷的调解权,有犯罪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一个法制社会对待犯罪行为的正义诉求决非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这些热心的孩子,因为不专业的方法手段,很可能受伤害或出现“以暴制暴”、甚至打伤打死犯罪嫌疑犯而触犯刑法——民间正义组织的社团化还可能有异化之虞。城市太需要“该出手时就出手”的热血青年了,但,出的这只手一定得是法制之手、理性之手。规避法制程序的“次正义”也许有道德的价值,但是其成本太高,也有悖于法制社会的主旨。

  如果我们的社会和媒体不以为怪、反为其叫好,最终伤害的是孩子们,是我们求之若渴的“集体正义感”,陷入这样的怪圈是可怕的。大学生的公德心、社会责任心让我们钦佩,但我们也该真诚地提醒一句:“集体正义感”终究不是“江湖义气”。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编辑:潇湘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