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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鼓励多途径解决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1:38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份法规性文件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主选择协商和解、民间调节、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据悉,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厦门市人大有关人员介绍,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平等主体纠纷解决机制的法规性文件。

  据悉,这份名为《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已开始实施。该决定旨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妨碍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该决定规定,人民法院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促进保障作用,加强对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与指导,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决定还要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卫生、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机关要明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构和程序。

  决定还明确,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据悉,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解决纠纷,除鉴定费、评估费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据悉,本次常委会还通过了若干法规以及厦门市2005年预算变更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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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方面,任命黄小民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命李增祥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命廖慧敏(女)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任命周红岩(女)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任命邱一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任命陈锦清(女)为行政审判庭庭长,任命徐建煌为审判员。

  会议同意免去周红岩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陈锦清市中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副庭长的职务。

  会议还同意任命张希舟为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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