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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增加四项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2:2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柏蓓责任编辑 黄杨

  新建住宅如果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使用,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将受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罚。这是昨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出的规定。

  经上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修改的《规定(草案)》,除了对住宅生活用电、用水、污水排放、燃气管网、通信、电视、交通、公交站等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草案还新增了四条交付使用条件:包括“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尚未同步建成的,附近区域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环卫、绿化、商业服务设施,预留设置空调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称,这个规定(草案)是上海首次对具体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单独立法,其中行政处罚数额也是首次达到100万元。但是按照行政处罚设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有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给予100万元的处罚还是“适当的”。

  常委会委员俞德雄则表示,100万元对开发商不算什么,违法成本还是很低,所以应根据开发商违规程度,加大处罚力度。另外,行政处罚条文中还规定,除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外,并可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俞德雄认为,降低资质的处罚有可能流为“一纸空文”,主管部门降低其经营资质后,房地产建设公司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新公司,这样法律的威慑力就不足。吴士良委员则提出细化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向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吴士良说,很多手续合格的违规新建住宅不仅是开发商的问题,也是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如果是因受贿等行为造成的,就不仅仅是行政处分的问题,因此他认为,对以上这则条文还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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