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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诊疗应核实过敏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5:2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判决。医生未核实病人的过敏史,病人在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仍被判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病人8500余元。

  今年15岁的田某,过去曾有过青霉素皮试阳性的记录,按规定应慎用头孢哌酮抗生素。去年2月,他因上腹部不适,前往杨浦区某医院就诊,未作青霉素皮试,医生就两次给予

他头孢哌酮及灭滴灵静脉滴注。3月,田某被诊断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田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辩称,田某未提供头孢类过敏史,医院处理方法符合急诊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及其家属并非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并不知道用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病人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必要主动提供其有过敏史的情况,而应由医生主动核实。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胡海容)

  《华东新闻》(2005年10月2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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