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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法院判决书 出现错误30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6: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南阳讯“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10月26日,南阳市卧龙岗乡前进村的王建录拿着卧龙区法院作出的[2005]宛龙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记者说出了他的不满:“像这样的低级错误都能出,何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判决结果又怎能让人信服?”

  王建录说,本案一审原告是南阳市卧龙岗乡前进村第一村民小组,他作为村民组长

代表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将南阳市兴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两个被告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00年12月16日、2002年3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房合同违反了村民组织法,属于无效合同。2005年6月17日卧龙区法院梅溪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9月7日将一审判决——[2005]宛龙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发给他们。他们一看顿时傻了眼:且不说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妥当,而仅仅从书面文字就有30个地方出现错误。

  记者从王建录提供的这份判决书上看到,判决书只有6页,但是页页都有错误之处。其中第一页就有8处错误,第二页有2处错误,第三页有6处错误,第四页有7处错误,第五页有5处错误,第六页有2处错误。错误种类包括错别字、写错名称、漏列内容、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等多个方面。

  王建录说,最难让人理解的是错误有漏列原告代理人名字,漏写当事人意见、漏写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采信内容等;将被告“南阳市兴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写成了“南阳市兴苑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河南省南阳省中级人民法院”;将签订合同日期“2000年12月16日”,写成了“2002年12月16日”;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写成“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等。

  王建录说,本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岗乡前进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因此,他们接到判决书后,及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特意列举了一审判决书所出现的种种错误,希望能引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10月26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案一审的审判长李运长。李运长说:“该判决书是我起草的,之所以漏洞百出可能是打印时没有校对好。”记者问:“没有认真校对为什么就加盖了法院的公章下发给双方当事人?”李运长说:“盖公章时我不在家,出差了,法庭的其他人就给处理了。”记者问:“你对这个漏洞百出的判决书有什么意见?”李运长说:“一审原告已经上诉了,一审判决书的错误,可以让南阳市中级法院改嘛!”

  针对这份荒谬的判决书和该审判长如此轻描淡写的说法,一位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他的意见。他认为法院判决书是国家法律公正公平、权威性的具体体现。判决书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决定了错误判决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院人员如此工作态度,怎么去为人民服务,怎么担当起国家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权威性又何在?

  □首席记者郭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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