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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撤资”考验政府智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6:25 华商网-华商报

  最近广为社会关注的官员煤矿撤资事件,又爆出一条“惹眼”新闻:在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区长助理李树林一人撤资700万元。对此,网上评论如潮:“区长助理能有700万入股,那区长、局长呢?”“要查查这个区长助理的钱从何而来,他竟有这么多钱!”

  公众的这些质疑是合情理的。根据此前各省传出的撤资情况看,平均每个官员的撤资也就是几万或一二十万规模,现在李树林一个人就弄出700万,无疑十分扎眼———且不说

一个级别不过副处、职权仅是“助理”的区长助理,就算是身为一方长官的厅级、省级官员,拥有700万的个人财产,也是足以令人瞠目结舌的数字。

  很明显,面对“一人撤资700万”的事实,相关部门有追查其背景的必要,再给公众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但是,如果这样做,另一个矛盾又很难回避:因为根据此前“逾期不撤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撤资令”,并没有按官员撤资数量区别对待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一“撤资令”已经潜含了这样的意思:在规定期限内撤资将“既往不咎”。可是,现在李树林已经明确表示“将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撤出投资”,如此,对李的700万撤资,就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继续追究呢还是……如果追究,人家不是已按“撤资令”去做了吗,而如果李树林的700万该继续追究,那么其他官员十几万、几十万的撤资呢———继续追究与否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不追究,问题恐怕更大:700万———许多贪官所贪污的低于这个数字的财产,不都被追究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若不追究,将置刑法条款于何地,又何以服众?

  此外,根据报道,李树林之所以撤资金额如此巨大,与他特殊的手段不无联系:一般官员只是简单的入股,而李却是“购买”———“先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乌龙坝镇第五煤矿、发达煤矿……”很明显,简单的入股只是一般股东的身份,而“购买”则完全是老板性质的了。对于这种不同的官商情势,有关部门是否有更具针对性的不同处理安排?

  无疑,解决好所有这些问题,是对相关部门在这次“撤资”行动中管理智慧的一种考验。也许,我们很难立即给出一个具体答案,但我想最起码要做到:在尊重民意、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把握在撤资问题上“既往不咎”与严厉追查的兼顾。楚一民相关报道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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