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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招生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10 法制日报

  本网讯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日前,厦门大学召开媒体说明会,就该校与考生林群英招生纠纷一案的背景事实和学校博士生招考录取的有关规定及程序作了说明。由于此案被有关人士称为我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因此备受各界关注。

  今年初,林群英报名参加了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入学考试,他报考的导师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3月,林群英参加了初试;4月27日,初

试成绩公布,林群英进入复试。在报考廖教授的考生中,按最终成绩(初试占60%,复试占40%)的分数来看,林群英排名第3。

  5月24日,在法学院对外公布的录取名单中,没有林群英的名字。林群英看到自己报考廖教授名下招收的3名博士中,除了考试成绩名列前两名的考生外,还有一名并没有报考廖教授的考生丁某,而丁某报考的是曾华群教授。

  录取结果公布后,林群英曾提出书面异议,但没有结果。8月3日,林群英将厦门大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依法判决被告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此案曾于9月28日下午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厦门大学在说明会上介绍,招收博士生只能以高校某个单位的具有博士授权资格的学科专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某个导师的名义招生,不能事先就将招生指标确定给某个导师,即所谓“专业规则”。今年该校国际法专业共有7名导师招考博士生,学校最终确定给该专业博士点的招生指标只有18名,不可能每名导师都有3个招生指标。林群英与其他报考国际经济法方向的19位考生参加的是同样课程内容的复试,并且是由同一批教师对每位考生打分,这样的复试成绩完全具有可比性。由于林群英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本专业第19名,经复试领导小组、考核小组和报考导师研究决定不予录取,而录取时严格按照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了前18名。

  林群英的代理律师,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的孙克愚认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以下简称《调剂办法》)明确规定“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由此可以推断,法学院采取的是“导师规则”,林群英应当被录取为廖教授名下的位列第三的博士研究生。

  但厦门大学却反驳说:“《调剂办法》所述的‘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一语,不能像林群英所理解的那样只限指原先报考时填报了某个导师的考生,还应该包括在征求考生调剂意愿时可能在调剂申请表中填报了该导师的其他考生。林群英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才坚持认为只要其原先报考的导师有3个招生指标,而他在原先报考导师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第三,不管他在报考同一研究方向的考生中的成绩排名位序如何低,都应该录取他。”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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