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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为多元解决纠纷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10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本网厦门10月26日电 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今天下午,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以此为标志,一个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步在厦门建立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是多元化的,纠纷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价值和文化传统也是多元化的,因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是多元化的。”一直关注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这一领域颇有研究成果的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合理性进行了诠释。

  结合实际,厦门市司法局局长沈恒斌分析了立法背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导致社会矛盾纠纷激增。近年来,厦门建设海湾型城市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且呈现出群体性、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为了及时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纠纷解决就显得十分必要。

  早在2003年10月,厦门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内司委提出共同探索人民调解地方立法问题,得到市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于2004年2月形成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后经30多次讨论修改,立法起草小组拿出了初稿,今年7月27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该草案。

  为了解决实际操作的问题,厦门市综治委和市司法局在同安区新民镇、湖里区金山街道和思明区梧村街道进行纠纷解决平台的试点,以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感知系统,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积累经验。

  “我们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了调解互动机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索。”思明区政法委书记洪成告诉记者,该区法院滨海法庭与开元街道司法所联合建立了“庭前调解方式选择告知制度”,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委托调委会调解,“开庭前先找人民调解员”成为厦门司法实践的一大特色。据思明区法院院长丁丽贞介绍,目前在9起经过庭前调解的案件中已有7起撤诉。

  同样的探索也在同安区人民法院进行。该院大同法庭的法官们针对农村家事纠纷多的实际,在该区五显镇成立了全国首个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并制订《同安区五显镇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工作细则》。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单纯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而一方当事人又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启动督促程序。这项规定使得援助中心的调解成为家事纠纷诉讼的一个前置环节,调解协议成为法官断案“蓝本”。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手段,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日益多样、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蔡峰影说。

  据了解,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呈现出4大“亮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之下,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突出了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鼓励镇(街)、村(居)调解组织,各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在镇、街一级建立纠纷解决平台,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枢纽。

  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指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执政能力,优化矛盾纠纷处理方式的治本之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是纠纷解决模式的创新,具有较强的思想宣导作用和突出的社会规制价值。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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