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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民主社会相伴相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10 法制日报

  相约星期三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出版《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等个人专著。

  高一飞一直关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研究这个问题的落脚点在于,在解决防止“媒体审判”时,司法能对媒体做什么?媒体能对司法做什么?独立司法和言论自由是国际公约涉及较多的重要问题,因此,从国际公约入手,再参考各国的立法,是解决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的一个可行的途径。

  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作访问学者期间,高一飞在1995年国际司法独立委员会出版的《媒体与司法》论文专集附录的“媒体与司法”的国际文件中,看到了中文文献中没有人提到过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马德里准则》,并进行了翻译。通过研究,高一飞认为,在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上,应以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为标准指导立法和司法。近日,记者对高一飞进行了专访。他希望自己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因为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本网记者 谢庆

  马德里准则的参考作用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是一个由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发表的旨在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解释“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1994年8月18日至20日,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相聚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系统规范了表达自由与独立司法关系的规则。我对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具体考察就是根据该准则的精神进行的。

  马德里准则并不是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只是对已有的公约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因为国际公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司法与媒体”的内容。

  马德里准则的解释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媒体的言论自由在对司法进行报道和评论中的具体内容;二是司法对媒体最多能作出什么样的限制;三是在司法中实现媒体权利的程序机制,强调媒体对不公开的内容和报道方式(录音录像)的限制有申诉权。

  马德里准则虽然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却是对国际公约的权威解释,通常称之为国际准则,与这次世界法律大会通过的宣言一样,具有对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参考作用。

  马德里准则的精神强调了司法不能剥夺言论自由的权利,准则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司法对媒体(和对普通公民)的限制包括:在案件的调查中,根据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我认为媒体对司法的独立调查权利与对其他事件的调查权利是相同的,其限制只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用公权力强制行使的权力,媒体不能行使;二是对于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虽不是国家秘密,但因保护更高价值不向社会公开的程序和信息,不应当作为媒体调查的对象。在案件的评论中,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有权“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对于审判后的媒体评论,国际准则几乎不作特别的限制;而对审判前的限制,只是提出“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评论不受限制;但是对于揭发犯罪的报道,在各国都不认为是“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因为这是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为基础的,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对“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评论也要区别对待,即对司法机关已有事实的认定和评论不能“妨害无罪推定原则”,但提供独立调查所得的有罪事实,不能被认为是“妨害无罪推定原则”。

  媒体的特权与限制并存

  记者:从世界各国来看,司法与媒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高一飞:司法与媒体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我注意到今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各方面的专家对“复杂关系”的强调,忽视了简单的一面,这是不全面的,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

  媒体与司法关系涉及到民主社会的两种重要价值———独立司法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我国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但是,当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如何防止民众激情影响理性裁判?司法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如果发现民众激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又该如何处理。无疑,这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和其他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是一样的,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以及给予媒体和对普通公民一样的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裁判与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

  记者:司法对媒体有没有限制?有哪些限制?

  高一飞:司法对媒体有限制,一方面,所有对普通公民的限制都适用于媒体;另一方面,媒体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备的一些手段,媒体的特权与限制是并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媒体的报道手段即录音、录像要受到一些限制。即庭审中以维护法庭秩序为由不允许进行能被法庭人员感受到的录音录像,也不允许进行现场直播。

  今天美国有40个州的法院允许对法庭审判进行录音录像。因为录音录像这一特殊形式对法官和陪审员有心理上的影响,所以允许无声、无灯光的录音录像设备在法庭上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进行录音录像,但不得进行现场直播。这已经超出了一般公众旁听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不能旁听和进行报道,只是对庭审中一些特殊的报道措施进行了限制。

  司法为什么对媒体的限制应该与对普通公民的限制相同呢?我认为有三点理由:一是因为民众的激情不能成为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理由。媒体报道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媒体有监督司法的权利。二是言论自由不应当有形式上的差异,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用聚会与对话的形式表达,还是借助媒体进行表达不应当有区别。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就是说媒体的表达与公民在其他场合的表达是平等受到保护的。三是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开放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法院对于没有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可以公开的信息,就意味着向所有公众公开,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当然也意味着媒体可以报道和评论。

  相反,在有的案件里,媒体还可以有多于当事人的权利。1986年美国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同意了媒体申诉,认为法院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当事人的权利与民众的知情权平衡考虑之后,认为媒体的报道不会对公正审判形成妨害;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意愿只是法院考虑是否公开审理的因素之一。案件最后公开审理,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因为“公开报道有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表达自由的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自由表达信息给别人的权利,也有权利从别人那里得到信息。媒体只是普通公民表达言论的工具和特殊形式,因此没有理由对媒体作区别于其他言论表达形式的特别限制。

  司法避免媒体影响的机制

  记者:国际司法实践中,司法如何避免媒体的影响?有哪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

  高一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解决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具体规则。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通过什么方法来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应当具体化,要具有可操作性。

  媒体表达的民众激情容易情绪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司法要主动通过自我约束的措施避免民众激情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不主张使用“司法限制媒体”的说法,主张使用“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这一提法。因为“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过程中,司法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程序的自律和程序无效两种机制来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来实现。这一机制包括:审判组织是临时选出的,审判前尽可能不接触案件材料、实行起诉一本主义;审判过程连续、封闭,庭审法官(包括陪审员)不能更换,审理后当即判决。就是说尽可能地让法官少受公众、媒体的影响,独立进行审判。

  二、挑选陪审员被认为是防止媒体影响、形成“媒体审判”的最主要的措施。如果被挑选的陪审员经查明受到媒体的影响而形成有罪推定,当事人可以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三、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社会(包括媒体)公开。如马德里准则第三条指出:“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法律有权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需要而对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法律可以因为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需要而对犯罪过程有关的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因为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对基本规则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能针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形成危险。”但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目的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特殊人群。

  四、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来实现。虽然没有具体的措施,但法院会要求有裁判权的法官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与外界讨论案件,不要在庭外接受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五、通过对媒体录音录像的一些特殊措施的限制来实现。

  六、当事人认为媒体激情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原审无效、重新审理。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看待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高一飞:可以这么说,最合理的程序也不可能不受媒体的影响,在特殊案件中使用极端的封闭式做法,也只能减少这种影响而已。

  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隔离程序防止媒体和民众的激情影响司法,这是一种缺陷。在这一前提下,媒体更应当积极影响司法,把民众的公正观念融入司法审判之中;司法也不能通过对媒体作出多于普通公民的限制达到隔离的目的。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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