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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主体应包括扣缴义务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21 检察日报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资源税法》等法规中,均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种类与范围,可见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但立法者在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逃避追缴税款罪中,只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纳税人,而将扣缴义务人排斥在该罪之外,以致在实践中在对此类行为适用法律时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既有失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也让此类行为逃避了法律的严惩。

  首先,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上看,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抗税罪,均毫无例外地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并列规定为各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既然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能够成为偷税罪和抗税罪的犯罪主体,而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偷税罪、抗税罪又均属于同类犯罪客体,从此层面上讲,纳税人能够成为逃避追缴税款罪的犯罪主体,那么,扣缴义务人也同样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第二,从税收法规上看,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中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以及纳税申报等规定,均并列与平等地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具有相同的义务;显然,忽视扣缴义务人的存在,认为只有纳税人能够实施逃避追缴欠税而扣缴义务人却不能实施该行为,是不符合实际情况与逻辑的。因此,将扣缴义务人排斥在该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是缺乏严谨性与科学性的,也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相悖。

  从实践上看,近年来,一些扣缴义务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达到拒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实施逃避追缴欠税的现象并不鲜见,其危害性也不亚于纳税人所实施的逃避追缴欠税造成的危害,与纳税人所实施的行为一样,均侵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情况,因为该法条没有明文规定扣缴义务人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从而使其逃避了法律的严惩,放纵了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严厉打击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将扣缴义务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沭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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