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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三个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21 检察日报

  2005年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过于残忍,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关于“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的规定,从而最终废除了未成年人的死刑。当然,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曾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在废除未成年人死刑以前,美国是世界上少有的法律上允许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

国家,为此美国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严厉批评。在国内,支持与反对未成年人死刑的观点则长期争论不休。支持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人虽然接受未成年应当被视为减轻处罚情节的观点,但是坚持认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那些罪行非常残暴并呈现出非常危险之倾向的未满18周岁的谋杀者,可以适用死刑。而反对者则认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他们尚未成熟,与成年人相比其行为具有较低的可责难性,无论他们犯下的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

  笔者认为,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除人道主义对死刑的影响原因外,国际社会的压力、国内民意的变化以及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都对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社会的压力是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外因。美国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协议》时均保留了对除孕妇以外的任何人(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权利,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批准加入禁止对青少年执行死刑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可以不受这些国际公约关于废除未成年人死刑规定的限制与影响。长期以来,国际大赦等非政府组织以及部分人权人士以人道主义为理论基础,以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托,对美国展开了猛烈批判,使号称人权卫士的美国非常尴尬;在激烈的国际政治斗争中,美国的未成年人死刑问题经常遭受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不管是废除死刑的还是保留死刑的,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友好国家还是敌对国家)的攻击。在未成年人死刑问题上,美国在国际上可以说是“失道寡助”,以至于有美国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死刑是美国政治中最臭名昭著的毒瘤之一”。因此继续保留未成年人死刑,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其次,国内民意的变化是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内因。由于独特的选举和法官任命制度,民意对死刑的看法深刻地影响着美国死刑的适用,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候选人对死刑的立场相当于‘石蕊检测’”。20世纪90年代美国公众死刑支持度是相当高的,最高曾达到80%,平均水平维持在70%以上。自2000年以来,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度开始呈下降趋势,降至64%,甚至在发生“911”恐怖袭击和华盛顿连环枪击案后民众的死刑支持度也没有明显上升。支持度的下降在未成年人死刑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2000年以来,未成年人死刑的支持度仅为10%多一点。美国立法、司法机关正是敏锐地捕捉住了民意的上述变化,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限制乃至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就是其中的改革之一。

  其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最新研究成果也是美国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代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神智发育具有明显不同:阻止人们作出轻率、冲动决定的前额叶是大脑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其发育一直要持续到25岁左右才成熟,因此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在死刑案件中的应受责难性。这些研究成果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显然起了重要的影响。2005年3月,最高法院在讨论废除未成年人死刑时,肯尼迪大法官就根据这些成果提出“性情浮躁,情绪不稳往往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因素”,因此主张废除未成年人的死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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