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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也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21 检察日报

  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的新罪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对在缓刑考验期间还是在考验期后撤销缓刑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罪犯的犯罪事实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而撤销缓刑应当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考验期满后就不能撤销缓刑,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在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也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要求犯罪分子在此期间不能犯新罪或没有漏罪,否则不能享受不执行刑罚的待遇。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以看出撤销缓刑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缓刑就要被撤销。

  笔者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宣告撤销缓刑,并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因为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发现其罪行就对其不予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对于缓刑考验期最高为五年,追诉时效最低也是五年,因此不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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