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儿子一怒将生父被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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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24 桂龙新闻网 |
一学生因生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一气之下将其生父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曾某某承担覃某自出生以来未付的抚养费。 覃某的母亲与曾某某于1990年认识,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1年6月15日生下覃某。 覃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曾某某除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外,之前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均由覃某的母亲独自承担。双方因抚养费及教育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是合法的,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全部支付不合法,原告母亲也应负担部分,因此,覃某提供票据已支付学杂费、借读费共计5762元,被告应负担百分之五十,即2881元。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覃某1991年6月至2002年4月的生活费26400元;被告曾某某从2005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至原告覃某十八岁止;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覃某教育费2881元;被告曾某某从2006年起负担原告覃某高中毕业止教育费的一半,以学校的票据为据。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梁凯昌作者:陈志高 周小徐 何梅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