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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两价”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2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实习生任武林记者陈酿)昨日《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正式提交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其中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

  物业收费“两价”并行

  最近经常有读者向本报投诉,称一些物业收费不合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质价不相符的服务。为规范物业收费,(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将区别前期、后期和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同情况,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用房不得随意改用途

  开发企业不按照标准和规划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有的甚至将临时简易建筑和公共场所当作物业管理用房,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都遇到了这样的烦人事。为保护业主的利益,《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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