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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强加责任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围绕着车险赔偿的争端也频频发生,记者选取了车险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加以解读。

  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解读:眼下,许多车主在发生车辆碰撞等紧急事故后,往往急于和对方交涉,或对伤者进行救助、通知交警等等,往往忘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车主报案时间超出了48小时,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无法确定损失”而拒赔。

  条款:凡发生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应提起诉讼,然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目前也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先向被保险人赔付,然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不过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条款: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点评:在不足额保险赔付案件中,保险公司和车主各拥有对受损车辆的部分权利。但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史丽萍)
车险条款强加责任多(图)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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