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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猝死 “地陪”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0:11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0月26日讯(驻株洲记者谭斯亮)株洲游客骆某更改原定行程后猝死西藏(本报6月23日A8版),其家属状告相关旅行社一案近日有了定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被告湖南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藏国际职工旅行社(地接社)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株洲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8日清晨6时许,参加“西藏8日游”的骆某在林芝某宾馆内心脏病发猝死。由于此前骆某与其他游客联名要求将原定线路“拉萨至日喀则”改为“拉萨至林芝”,株洲新闻旅行社并不知情,且骆某发病时没有导游在场帮助救治,其丈夫彭某据此向相关旅行社提起诉讼。

  今年6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初审宣判株洲新闻旅行社应承担30%的责任。该旅行社负责人不服,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株洲市中院审理查明,株洲新闻旅行社组织骆某等4人参加“西藏8日游”后,按程序依次交由地接社湖南信诚旅行社、西藏国际职工旅行社负责完成行程。该旅游团(共26人)是无全陪的旅游团,由西藏国际职工旅行社提供地陪导游服务。

  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服务质量》有关规定,地陪并不需要24小时陪同旅客。骆某发病及死亡时间是在当天活动开展之前,且事发时导游余小姐并未接到求救电话,因此不能证明“旅行社延误救治,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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