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不还 获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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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0:11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0月26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谭瑛肖健)在取钱时意外捡得有巨款的银行卡,被告人朱某不但不将卡退还给受害人,而是分两次取走了上面的16500元现金。今天,宁乡县人民法院就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朱某,今年22岁,系河西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今年7月14日上午,受害人谭某在宁 乡县工人文化宫旁边的建设银行柜员机上取钱时,因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而忘记抽出自己的信用卡。随后来取钱的被告人朱某见状,见财起心,当即从柜员机内取出4500元。并将信用卡密码修改,又迅速跑到建设银行宁乡县八一路营业部柜台上,用自己的身份证将卡内剩余的12000元现金取走,共骗得现金16500元。事后,警方通过银行的监控设备及朱某取钱时的身份证,很快便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被抓后,所骗得的16500元现金已全部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