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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律师费怎能强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0:54 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 王敏 田甜

  已经一次性交了房款的付女士尚未享受到入住新房的快乐,却在签合同的问题上弄得心烦意乱——钱交了一个多月,合同愣是签不下来。问题出在一笔“律师费”上,付女士觉得这钱收得毫无道理。房管局也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承担,但律师楼、开发商似乎仍然理直气壮。而记者采访发现,收取该费已成“行规”。有购房者提出疑问:这笔所谓的买

卖合同备案律师费是不是又一项“入伙费”?

  个案

  交了房款

  “不给律师费不签合同”

  据付女士介绍,她于9月购买了米兰雅居的一套房子,当时选择的是一次性付款方式。9月下旬,她在付完房款后去楼盘售楼处签合同时“卡了壳”。因为发展商那边办理合同的人告诉她,还需交400元的律师费用。

  但据她所知,一次性付款是不需要给律师费的。此外,开发商没有公示这个收费项目,有悖于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且律师不是她雇佣的,凭什么要由购房者来付钱?

  有趣的是,该楼盘的售楼员起初也认为付女士是一次性付款,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并告诉付女士与其签合同的人是发展商委托的律师,可能是误会了。但这位售楼员后来与发展商“沟通”之后,又坚持付女士得交这笔钱。

  该律师却坚称律师费要收。他的解释是,自己不是发展商雇佣的,但他帮付女士解释了合同条款要收费。付女士反驳:“发展商不请你,你来这里做什么?我又没要求你帮我解释条款。”随后这名律师又改称帮付女士拿合同去备案要收费。而后该律师在质疑下第三次改口,称这笔费用是契税。付女士气愤地说:“契税已经交纳了,这400元根本不是契税。”

  付女士称,此后该律师再无说法,只是表示如果她不交钱,就不能帮她签合同,合同需要把户型图等附件贴上去,他也不管了,让付女士自己去办。双方争执很久,至付女士离开时,那一份购房合同仍未签订。付女士要求与和开发商面谈,但是始终联系不到对方。

  至今,这份合同仍不知发展商是否签订。

  律师楼发展商

  手续费合理

  据对方一位刘姓律师解释,所有商品房销售后都需要将合同送到房管局备案,整个楼盘如果让每位客户一个个找律师显然并不合适,因此发展商与律师楼签定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帮其准备合同,并将合同送交管理部门备案。这笔律师费就是签合同以及备案的手续费。

  此后,楼盘销售部一位田经理也肯定了这名律师的说法,同时在对方传来的“米兰雅居按揭费用一览表”里,记者也看到,除了按揭律师费之外,还有一笔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费,由律师楼收取。同时注明,如为一次性付款客户,需要缴付这笔“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费”。田经理表示,目前这笔费用已经明确标注在楼盘费用一览表里。当记者询问付女士当时为何未看到这笔费用时,他又辩称,当时未完全确定这笔费用应该怎么收,所以最初没有向付女士说明,但目前已经确定。

  房管局

  应由发展商支付

  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同备案由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律师办理,需要收取专用金及配套基金两笔费用,这两笔费用均由发展商支付,与购房者无关。

  就付女士遇到的这笔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律师或发展商声称是将合同备案的费用,那是律师或者发展商自己收取,与房管局等管理部门无关。

  现状

  “大家都这么做”

  对于房管局的意见,上述田经理没有正面回答,但他告诉记者:“很多楼盘都有这笔费用,这是行规。”

  记者随后走访发现,石竹新花园、元美广场都有这一笔律师费。而中信等一些楼盘则没有。

  相较于其他规定清晰的费用,这一笔合同律师费还不尽相同。比较石竹新花园的“购销合同律师费”是500元,而米兰雅居的“合同备案手续费”是400元。

  就此,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关于律师费用目前物价局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请了律师,律师费就由业主、发展商以及律师行三方自行商讨解决。这不属于物价部门管辖范围。

  法律业界

  必须事先公示

  这笔费用到底是一笔什么费用?向购房者收取是否合理?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合同备案,有些楼盘自己做,就不存在这笔费用。而且费用是律师楼收取的。至于费用不等,是因为各律师楼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不同。

  胡律师解释,委托律师准备合同条款内容,并由律师将合同送交备案实际上是比较安全的做法。因为在操作中,发展商不放心将合同交给业主送去房管局备案,业主也会担心自己签完合同后交给发展商,发展商在备案前篡改合同条款。律师作为一个第三方的中立机构,对双方来讲,都比较放心。这个委托费用,由双方承担。但需要说明的是,发展商必须在销售前将费用公示,看购房者是否接受。像付女士遭遇的这种情况,发展商并未在付女士付款前公示这笔费用,付女士有权拒付。

  另一位法律从业人士则表示,付女士房款已付清,实际上表示双方已经达成意向,买卖合同是对之前意向的确认。如果发展商在付女士付款前并未公示这项费用,却在签合同时要求付女士出具这笔费用,实际上是费用的变更,需要双方同意。

  购房者

  又一项“入伙费”?

  但是律师的解释未能令购房者信服。

  一位朱先生表示,这笔费用如果在楼盘收费中被列为强制性收取项目,就不合理。“合同备案是发展商必须做的,发展商将合同备案这件事委托给律师去做,那是发展商与律师之间发生的关系,实际上与购房者无关。”朱先生对记者说,如果一个购房者选中了某楼盘,而且并不需要通过律师去备案合同,但该楼盘已经委托律师去做备案,那么购房者只能选择放弃这个楼盘或者必须付出这笔律师费用,这本身就是“强盗逻辑”,违背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

  另一位兰先生则表示,按照目前合同的制作以及签定方式,发展商篡改合同的可能性不大,合同备案是发展商应该做的事情,业主委托律师备案合同无疑是多此一举。如果这笔业主并不一定需要的费用公示了就必须支出,那是否代表“入伙费”只要提前公示,购房者也得支出?从性质上而言,这笔费用强制收取,与入伙费有何差异?兰先生同时表示,目前东莞发展商签合同的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按正常程序,应该是双方同时签订合同,而目前东莞大部分楼盘都是业主签好后交给发展商,发展商等一批合同一起签,然后以发展商签字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在无形中拖延了签合同的时间,更造成胡律师所说的一些顾虑。这些做法实际上都不合理。

  业内人士

  不应强制收取

  对于田经理口中的“行规”,以及购房者的理解,行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呢?

  据一位在东莞房地产从业多年的业内人士表示,这笔费用虽然是律师楼收取,但是否就应列入购房者必须付出的费用,还有待商榷。

  而一位从深圳来的行业人士则表示,合同备案手续费实际上应该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划》的相关规定,这一笔费用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分摊,不应强制性收取。他告诉记者,委托律师准备合同及送交备案实际上并非必须环节,作为可选择性服务项目,如果发展商单方面委托律师楼后强制购房者接受,实际上也是一种费用转嫁,在购房者不接受的情况下,强制购房者缴付并不合理。

  法规链接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房价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六)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图:

  合同备案手续费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分摊,不应强制性收取。本报记者 何建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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