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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再无“铁饭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2:22 兰州晨报

  事业单位再无“铁饭碗”聘用合同制即日起在全省推广施行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曾几何时,在行政事业单位里上班是很荣耀,很令人羡慕的,如同端上了摔不破的“铁饭碗”。如今,在我省实行多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铁饭碗”将全部被砸破。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在全省事业单位推广施行。

  据省上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人事制度改革以来,我省近年已在1000多个单位进行了聘用合同制管理的试点和推行工作,涉及人员约10万人。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不得聘用亲戚当秘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监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签合同不得收抵押金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扣押各种有效证件;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5种情况下不得解聘合同签订后,聘用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人代表继续履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解聘: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因工负伤鉴定为丧失劳动力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患职业病或精神病的。

  6种情况可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种情况要补偿受聘人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岗位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本报记者梁峡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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