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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蒸发” 管理者“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4:25 新民晚报

  9:00上海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交付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市民关心的“先行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是不是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出赔偿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8条规定,只有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才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也就是说,场内经营者“蒸发”,市场管理者承担“先行赔偿”。

  猪肉是不是注水,有没有含瘦肉精,在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可否随时检测?条例草案规定,政府要对商品交易市场提供驻场服务,如果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管理者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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