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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缘何定为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6:58 新华网

  新华社记者提问:“有一个问题想请问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广受大家关注的,我们知道在之前的听证会上,在网络上的调查中,大家的呼声是希望比现在的1600元更高一些,今天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最终把标准定为1600元,请问这是基于哪些考虑?”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回答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和伤脑

筋的问题。现在确定为1600元,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开始国务院提交的草案是1500元,无论是1500元,还是1600元,要考虑的事情很多,都很伤脑筋。我们提出这个草案的时候,之前也做了很多的调查,我们受到了一个很大的制约,就是我们的税制是一个分项征收的税制。很多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比如扣除家养等等。我们只好按照平均来考虑,因此只是照顾一个平均数。我想人大常委会最终确定1600元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刚刚大家提出了可能要更高,为什么要定为1600元?我是想说一下,草案当时定的是1500元,也考虑到可能1500元比较低。我们最基本的问题是分项征收的,我们考虑的面应该是平均水平,我们的税制不能灵活到每一个家庭那样准确。我们主要要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另外,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草案中基本费用的扣除是从800元到1500元,现在是1600元,因为我们是超额累计,期间有2000元收入的,可能要从交100元的税,变为交十几元。10万元的收入,就从45%开始计算。如果从800元和1600元来说,10万元交的交税不足1%。

  所以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第三,我们要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大家肯定清楚,我们从2002年实行了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目前中央是分享60%,地方分享40%,就是40%归省以下的政府,60%归中央。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大致一半多一点,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

  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如果从800元调到1500元的话,大致整个个人所得税减收230多亿。把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话,大概减收280多亿。考虑这些综合的因素,我们提出了把费用标准扣除额定在1600元。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广泛地征求了意见,特别是还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以后,我们从人大机关得到的消息,结论是1500元的扣除额是合适的,但是也可以适当提高一下。

  我们主要想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基本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使法定的扣除标准更具有前瞻性。因为过了几年以后,如果收入提高了,物价上涨了,还包括家庭开支普遍提高,这个标准扣除额还需要再变化。如果定得稍微高一些,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调到1600元的话,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可以降到26%。

  我们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的时候,也是考虑了这些综合的因素。考虑到家庭,考虑到地区,也考虑中低收入和高收入之间的负担,那么1600元也是合适的。有人提出是否可以更高?如果更高的话,可能更有前瞻性,可能五年、八年都不需要再调整,但是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我们中国有很多低收入者,我们按照规定就是要减少转移支付,还要考虑地区的差异,因此我想1600元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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