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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位车库内丢车 单位无须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7:44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0月27日电(李钧德、张胜利)职工的车在单位车库内丢失,责任该谁来承担?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宣判:驳回丢车职工要求单位赔偿的诉讼请求。

  现年33岁的张某系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据他称,今年6月2日一大早,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并将车放在单位南门车库。中午,当张下班去取车时,发现车丢失

了,自行车库管理员也不在岗。下午上班后,张找到管理员宋某询问,宋某说是张自己在上午9时许将车骑走的,张随即打110报警。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今年8月3日,张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93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认为,管理员不在岗不属实,是原告自己将车推走的。同时,被告为方便职工,划定区域供职工停放交通工具,是无偿的,与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的寄存保管有本质区别,管理员的职责是保持停放车辆的整齐有序,不应承担车辆遗失的风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其职工张某车辆的管理只是一种单方面提供的、无偿的服务,其目的只在于为员工的交通工具提供停放的方便。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员工车辆丢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与保管合同类似的效果,但这并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保管义务,更不能因此而成为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丢失责任的理由。原告既然享受了方便,就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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