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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行为致人损害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7:47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27日电(记者任硌)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打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原则,判处被告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胡德志是一工地的工友。2003年2月27日下午1时许,原告刘光海提出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作为赌博项目,以20元作赌注,如果原告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就赢20元钱,反之则输20元钱。被告胡德志

作为中间人保管双方的参赌资金40元。原告刘光海第一次成功后,从被告胡德志手中取走参赌资金40元。此时,原告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双方又商定第二次赌博。在第二次赌博时,原告刘光海叼起桶走出约10米便摔倒。次日,原告刘光海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椎体骨折伴不全性截瘫、颈六椎体脱位。同年4月,原告刘光海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其损失费用为126000余元。

  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和胡德志都应当预见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但因原告刘光海过于自信而主动要表演,并与被告杨关明、郭伟打赌,还主动要求增加距离和重量,造成其伤残,原告刘光海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三被告对原告刘光海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其中被告杨关明、郭伟先后两次出钱与原告刘光海赌输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而被告胡德志在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刘光海受伤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伤残补助费等126509.54元,由被告杨关明、郭伟各自赔偿原告刘光海18976.43元,被告胡德志赔偿原告刘光海12650.95元。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说服或交易等行为。如本案所说的打赌,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对打赌也未明确,因此,打赌或因打赌引发的纠纷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本案系因打赌引起的损害赔偿,其评价和归责应以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本案中原、被告的打赌行为导致了原告刘光海伤残后果的发生,原告刘光海有过失,三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均有过失,属共同侵权。从过失程度进行评断,原告刘光海的过失大于被告方,按过失相抵原则,其责任应大于被告方;从三被告内部责任来看,根据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进行综合比较,被告杨关明、郭伟的责任应大于被告胡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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