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定量一满 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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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3:11 海峡都市报 |
N本报记者 龚凡 本报讯在两年有效期内,采砂量达到核定开采量,采砂证将被注销;无证采砂,罚款额度将由1万元至2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10万元。昨日下午,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正案》、《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此次采砂修正案制定了诸多新内容。如,河道采砂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开采量逐年递减。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采砂量达到了核定开采数量的,发证机关应注销许可证。此外,除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外,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河道采砂。 擅自采砂或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将由1万元至2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1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可暂扣非法采砂船舶。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收缴许可证。 海上搜救 不得擅自退出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海上搜救机构同意或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不然将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 渡口船舶载运客车时,旅客应当下车。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禁止载客。专渡危险化学货物及相关车辆的,不得与其他车辆、人员混渡。违者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此外,2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青洲大桥以下水域,1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青洲大桥至大马礁之间水域,3000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大马礁以上水域,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