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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车损人伤 交警认定法院照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3: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一男子无证驾驶一辆非标准机动三轮车,致使一骑自行车人受伤。前天,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28日,朱某无证驾驶非标准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与驾驶装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的顾某相碰撞,致使两人都受伤、车辆损坏,顾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股骨踝上开放性骨折,右肩峰端骨折。后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朱某未

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标准的机动车,在道理上未靠右行驶,对里面动态观察不够,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顾某驾驶装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夜间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行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日前,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驾驶的车辆为非标准机动车辆,该机动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故按交警部门的意见认定其为机动车。原告顾某驾驶的有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依照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中的认定意见,法院按非机动车予以认定。被告无证驾驶该机动车上路行驶,使原告受伤,应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000余元。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2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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