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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细水煤矿“3·19”重大事故今日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06 山西日报

  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左燕东通讯员宁风) 今天,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震动全国的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重大责任事故案,近日在怀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几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细水煤矿被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份,平鲁区人民政府对该区所辖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平鲁区细水煤矿在未获得批准生产的情况下,该矿矿长、法人代表王应擅自组织生产。在生产
过程中,被告人王应、赵永强、高升、徐树海以及包工队队长黄招林违反规章制度、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且通风设施质量低劣,造成采掘面无风或微风作业。同时,该矿矿工明火放炮作业,致使2005年3月19日12时13分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相邻康家窑煤矿,共造成7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另外,被告人王应还在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两次非法购买爆炸物10吨。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购买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相关责任人赵永强、高升、徐树海、黄招林均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单位细水煤矿被处罚金10万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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