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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2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记者刘晓林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生效后即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会议以157人赞成、无人反对、无人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一决定。决定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5大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制定预防性反腐败政策,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对贿赂、贪污、挪用、洗钱、妨害司法的行为定罪,并就打击腐败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国务院于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说,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共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他说,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他表示,对于中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公约在实施中的衔接,均可通过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逐步予以完善。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10月28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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