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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欠你,你欠我,我直接向他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21 杭州日报

  生意上来往较多的伙伴公司欠了自己100万元的货款,承诺在两个月后还清,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债权人后来了解到债务人借了一笔90万元的钱给第三方。这时,假如你是债权人,你将有何打算呢?

  永生公司欠健业公司一百万

  凯文公司欠永生公司九十万

  凯文公司和永生公司是亲眷公司

  这样的事情对于大部分生意人来说,实在称不上什么新鲜事。一年前,杭州健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业公司”)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2004年10月,健业公司与业务伙伴杭州永生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公司”)对了一次账,结果确认永生公司累计拖欠健业公司100万元货款。永生公司为此郑重承诺,最迟11月底,一定会把这笔欠款全部付清。为了保险起见,双方还就此欠款问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永生公司的最迟还款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

  11月30日很快就到了,但100万元依然不知在何处。尽管此后健业公司几次三番地催讨,永生公司始终没有还款的意思。“你们也知道,现在生意不好做啊,公司的经营状况很不理想,一时半会儿,哪拿得出这么多钱呢?”,“别的公司还欠着我们一大笔货款呢,现在手头上没有这么多钱!”……不管什么时候打电话去问,永生公司翻来覆去都是这几个理由。

  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呢?打官司?即使官司打赢了又如何?这100万元欠款就一定能拿得到手吗?都说现在借钱容易收钱难,官司打赢容易执行难,健业公司对于是否要诉诸法律始终抱犹豫态度。而且健业公司也知道,最近几年,永生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每况愈下,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双方业务往来多年,如果永生公司真的有钱,也不会这么拖着不还钱的。一旦诉诸法律,双方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说,如果最后官司打赢了,却执行不了,钱照样拿不到,那不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白投入那么多精力和财力了吗?

  健业公司一边对是否诉诸法律持犹豫态度,一边还是通过种种渠道去打听永生公司的财务状况。真是不打听则已,一打听吓了一跳,原来永生公司所谓“别的公司还欠着我们一大笔货款”并非托辞,而是确有其事。但蹊跷的是,那家名为“杭州凯文科技”的公司并非什么“别的公司”,而是与永生公司渊源颇深的亲眷公司,其老总就是永生公司老总的小舅子。早在2004年6月底,凯文公司欠永生公司的90万元货款就到期了,然而到期以后,永生公司非但没有向凯文公司索要货款,反而在两个月后,也就是在2004年9月,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凯文公司的最后还款期限推迟到了2008年12月31日。

  直接向凯文公司索要90万

  真是岂有此理!难道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永生公司欠自己的钱不还,又不去催讨属于它的那份欠款么?难道就这样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么?健业公司真是越想越不甘心。

  2005年4月,健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凯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永生公司的债权,向凯文公司索要其欠永生公司的货款人民币90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的凯文公司非常纳闷:第一,我与你健业公司素不相识,你有什么权利找我要钱?我和你健业公司有什么法律关系?第二,我和永生公司的债务也没有到期,我们已经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要到2008年年底债务才到期,就凭这一点,你健业公司也没有权利向我索要这90万元货款啊。

  就在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凯文公司向永生公司支付了1/3的货款,即30万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中,凯文公司仍然坚持自己没有义务向健业公司支付90万元货款,一方面自己对永生公司的还款义务还未到期,因此其没有义务向包括永生公司在内的任何人付款;另一方面,在收到传票之后,自己已经向永生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仅仅为60万元人民币,健业公司要求其支付90万元货款没有任何道理。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凯文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法第73条等规定,向健业公司支付其尚欠永生公司剩余的60万元人民币货款。

  这个审理结果一出,三方哗然,均声称不服要上诉。健业公司认为,凯文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还向永生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应被视为凯文公司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其行为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行使后果直接归属债权人”的规定不符,应属无效行为。凯文公司应该如数将9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健业公司。

  永生公司则认为,健业公司代位行使自己的债权,剥夺了自己向凯文公司主张归还90万元欠款的权利,应被视为侵权。

  凯文公司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义务向健业公司支付欠永生公司的货款。因为在一审判决之后,其又已与永生公司达成资产抵债协议,将其价值7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作价6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了永生公司以清结全部债权债务。由此凯文公司上诉称,现在它已将所欠永生公司的90万元货款全部付清,更加没有义务向健业公司支付货款。

  二审在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后认为:永生公司在自身债务尚未及时履行的情况下,将自己本已到期的债权予以延期,与凯文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应视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凯文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向永生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在一审判决之后以资产抵债向永生公司清偿债务等行为均属无效,不能产生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凯文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健业公司人民币90万元。

  在本案中,健业公司用合同法的“代位权”制成功地解决了“三角债”的问题。但在日常生活中,却很少有人知道有这么一个法律条文,也没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请对合同法方面颇有研究的叶海军律师进行详细的分析:

  (秦芳芳 李郁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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