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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自己房子 占用父母住房 法院判令搬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8:38 检察日报

  李明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他人,却无偿占用父母的房屋20多年。10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哲搬出其父母的房屋。

  苏州市金阊区某弄堂2号房屋登记在李明哲父亲的名下,是李明哲父母的共同财产。李明哲结婚后,一直无偿居住在父母住处,却把自己的房子有偿租给别人。今年8月,父子二人因为房屋问题发生了争执,李父诉至法院,要求李明哲搬离自己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父母对其就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了,这种抚养义务包括提供居所的义务;被告李明哲拥有住房却不居住,将房屋出租以收取租金,而无偿占用父母的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居住,其权益合法正当,应予保护。(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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