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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03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坤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据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于2003年12月10日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

约》。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是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综合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其制定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促进各国的反腐败行动、加强国际领域的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据介绍,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公约》在实施中的衔接,包括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在私营部门开展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制定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主管机关、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修订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改进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修订刑法有关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健全司法协助内部机制、完善犯罪所得资产没收制度,健全外流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等工作。我国各有关部门将抓紧落实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衔接的具体工作。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我国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持有保留的一贯立场作出如下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款的内容是各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解决时,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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