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再获45万元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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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佘祥林再获45万元赔偿金 由京山县公安局支付,至此佘家获赔偿金和困难补助金总计90万元 本报讯(记者贾云勇)昨日,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签订调解协议书,接受警方支付的45万元的赔偿金。至此,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协议赔偿”的形式宣告终结。同时,积极 帮助佘家寻找儿媳妇张在玉的村民聂麦清以及签名证明张在玉仍然在世的“良心证人”倪新海,也分别获赔2.5万元。背负“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是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0日,佘妻张在玉失踪。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批捕。随后,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回到京山。4月13日,佘祥林“杀妻”错案重审,佘祥林洗清“杀妻”罪名。5月11日,佘祥林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 据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昨日京山县公安局支付的45万元当中,包括佘祥林的伤残赔偿及其后期治疗费用22.6万元,佘祥林母亲杨五香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佘祥林大哥佘锁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000元。 加上此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限制人身自由金25万余元,佘祥林及其家人共计获得国家赔偿70万元。另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还支付佘家困难补助金20万元。佘祥林此前提出的385万元精神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没有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周峰说,此前佘祥林宣称在公安机关关押期间遭遇的“刑讯逼供”,“由于双方仍然存在争议”,因此调解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另外,由于佘祥林母亲杨五香以及聂麦清和倪新海当时的关押手续并不规范,公安机关也无法从法律程序上确认曾经做出过侵犯上述人物合法权益的行为。 佘祥林本人“平静”地接受了最终的结果。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自己不再被别人戳脊梁骨,亲人不再背负杀人犯亲属的黑锅,已经是最大的满足”。他打算等到身体彻底康复后再计划未来的生活。 佘祥林表示,目前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义务,“赡养父亲、抚养女儿和照顾亲人”。 图: 佘祥林本人“平静”地接受了最终的结果。资料图片 |